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燃气股份 公告编号:2003-023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促使管道燃气业务的发展,确保海口市管道燃气的长期稳定供气,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下称“管道气公司”)近日与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分公司(下称“福山油田公司”)签订了《天然气供用气合同》(下称“福山天然气合同”),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中海油公司”)、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下称“中海油管道公司”)签订了《东方1-1天然气田天然气销售、购买和输送合同》(下称“东方天然气合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福山天然气合同情况
(一)合同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
管道气公司是1998年7月1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政,主要业务为管道天然气供应、仿天然气生产及供应、燃气具销售等。本公司对管道气公司财务报表合并比例为99.59%。
福山油田公司是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福山油气田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分公司。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2001年4月23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石彦民,主要业务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等。
(二)合同概述
福山油田公司使用中海油管道公司老城站至海口末站的天然气管线向管道气公司供应海南澄迈福山油气田生产的天然气。
天然气年合同量分别为:2003年下半年1,110万标准立方米;2004年2,100万标准立方米;2005年3,100万标准立方米;2006年4,000万标准立方米;2007年后在福山油田公司保证向管道气公司供应不少于海口整个管道天然气市场用量70%的基础上,合同气量另行商定,下一年度的合同气量应在前一年的12月26日前确定。因本合同中约定以年合同量的80%为照付不议量的条款,故本合同中约定的天然气年合同量为管道气公司要求的最低保证供应量。如因海口管道天然气市场发生非管道气公司方面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引起重大变化,双方另行协商意见一致后,调整当年合同气量。
天然气价格:在福山油田公司老城分输站出口的气价为1.12元/标准立方米(不含中海油管道公司管输费),对煤改气工业用户可适当优惠。气款按月结算,价格条款每10年商定一次。
本合同于2003年8月25日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期为20年。
二、东方天然气合同情况
(一)合同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
管道气公司基本情况同上所述。
中海油公司是1999年9月15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独资经营(港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卫留成,主要业务为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等。
中海油管道公司是2001年2月28日在海南省洋浦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7,06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罗伟中,主要业务为石油、天然气的管道铺设、管道输送及管道储运等。
(二)合同概述
管道气公司为本合同中东方1-1天然气田天然气的买方,中海油公司为卖方,中海油管道公司为输气方。中海油管道公司负责将天然气从东方首站输送到海口末站,总长223.5公里。
天然气年合同量分别为:2003年10-12月份200万标准立方米,2004年800万标准立方米,2005年1,200万标准立方米,2006年开始每年1,500万标准立方米。因本合同中约定以年合同量的90%为照付不议量的条款,故本合同中约定的天然气年合同量为管道气公司要求的最低保证供应量。管道气公司有权提出增加用气量,中海油公司应优先考虑,并由三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天然气价格:中海油公司向管道气公司销售天然气的价格为每标准立方米0.49元(含5%增值税),中海油管道公司将天然气输送到海口末站的管输服务价格为每标准立方米0.37元(含税),按月结算。东方1-1天然气田天然气热值比福山油气田天然气热值低。
本合同于2003年8月26日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2003年8月中旬已开始进行调试性试供气,预计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供气,天然气交付期为20年,即200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三、以上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拥有管道气公司99.59%的权益,其经营成果对本公司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上述合同的实施将使海口市实现福山陆地天然气、东方1-1海上天然气、三亚崖13-1海上天然气三种优质气源向海口燃气管网共同供气的格局,这对于确保海口燃气管网稳定供气、拓展下游管道天然气用户市场、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其他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以上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发生;本公司与合同他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为非关联交易。
五、备查文件
1、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2、东方1-1天然气田天然气销售、购买和输送合同
3、合同各方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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